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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资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为劳动者妥善保管或委托相关单位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及办理相关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作为其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保管不力,致使当事人的档案丢失,存在明显过错。当事人可以诉请该单位为其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