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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车辆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安全用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规定
1、确保区领导用车。严格控制一般性用车,各科室用车由主任通知派车。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制度规定,加强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注意保养车辆,杜绝杜绝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如遇车辆机械故障须到指定修理厂报修。
3、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服从领导调度、分配工作,无出车任务时,不得擅自离岗。驾驶员如有事外出,应提前请假,并需批准。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车外出,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车辆一律停放本单位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带车回家,应注意存放、看管好车辆。
5、驾驶员出车应按时准点到达指定地点,出车结束后应回单位报到。
6、驾驶员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单位及保险公司,并由交管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处理办法办理。
7、机动车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登记表,写明车号、出车事由、出车到达地点和用车时限。如无法事先填写后必须补填。
二、驾驶员管理奖惩规定
为加强司机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
1、安全奖每人每月100元。
2、行车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原则上发放行车补贴后不再发放加班补贴,特殊情况确需长时间占用休息时间出车由领导视情况酌情予以补贴。
(二)惩罚
1、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人为机械事故者,按所造成经济损失赔偿。
2、无故旷工、迟到或上班不请假外出者,扣发当月安全将。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情节较重的扣发当月安全奖。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发当月安全奖;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发6-12月个安全奖,并按经济损失10%赔偿。
2、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发3-6个月安全奖,并按经济损失5%赔偿。
3、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发当月安全奖。
4、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吊销驾驶执照的,在编司机调离岗位,临时工司机予以辞退。
三、报销管理
1、每月最后五天驾驶员应收齐当月需报销单据,经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任审批再到出纳处登记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2、停车票每月80元以内据实报销,超过80元应说明使用情况,过路费等其他发票应在发票注明事由。
四、车辆维修
1、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辆定期或定程进行保养,如三清、打腊等。
2、车辆出现问题,先上报说明情况,填写车辆报修单,经领导批准后,到定点修车厂维修。
3、修理项目要和修车派工单一致。
4、临时紧急情况需维修的,电话报告领导后,可先行到维修厂维修,回到单位后补填报修单。
5、对于维修厂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修复车辆的,或驾驶员认为维修项目重要的,报领导审批后可到专业维修厂维修。
五、加油管理
1、车辆凭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不得将本车加油卡交由其他车辆加油,如发现此类情况除收回加油金额外扣发半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驾驶员临时无法到达指定加油站加油的或指定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报领导批准后,可换加油站临时加10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