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四、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就是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约定昨天发放工资,今天还未发,就算拖欠了。
但是,也要看有没有个合适的理由,例如账户突然被冻结。此外,拖欠十多个小时,也未对你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所以也赔偿不着什么……
一般都是无正当理由,拖欠了一段时间才够得上这个“未及时……”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必须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也可以按日,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
所以我认为,“未及时发放工资”以劳动法规定为准。必须每月发放一次。
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支付,一般是一个月、、
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