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的反贪机构与香港的廉政公署有以下几个不同:
首先,二者的反贪体系与运作方式不同。在内地,反贪机构包括党政系统内的纪委,检察院内的反贪局。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的行政监察机构。而香港则只有一个反贪机构,即为廉政公署。在内地,纪委或行政监察机构所查处的案件需要移交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贪污罪名成立,那么检察院将会提起诉讼由法官来判断罪名是否成立。而在香港,如果廉政公署通过调查、取证认为有贪污事情,那么提起诉讼的权力由香港律政司来行使。
其次,二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它的首长廉政专员依照法律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它的工作。此外,它的职员不隶属于香港公务员序列。所以,廉政公署的运作具有高度自主性。相比而言,我国内地的纪委和行政监察机构却归属于公务员系统,受更多的外在条件制约。
再次,二者的权力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这些权力的运用提高了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相比而言,我国的纪检委员会一般只拥有调查权,拘留和逮捕工作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样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此外,行政监察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级别不高,所以自身也难以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