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画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2024-11-15 0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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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陆宽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老肆秩序人员工早含亮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回答(2):

经过物业管理大会商量以后画停车位收费是合理的。

1、据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讲,按照《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液段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征求住宅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管理服务事项、征求意见情况和收支账目,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闹饥誉服务企业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决定实施。

扩展资料:

法律参考:

权法第六章七十四条第六章 业主的建肢运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权法

回答(3):

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管理类手段,如果说合法性的话,肯定是不合法,因为小区的车道包括总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013年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明确约定了车位的划分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半数业主投票同意并且经房管局备案之后才能划分,物业公司无权,也不合法,更别说说收费了,收费必须签订车位服务合同之后才能收费,不然只能按照小区桐雹共有车位的方法,按每小时/N元来收取,并且物价局备案。回答完毕,我这绝对标亮轮仔准答案,请给满分,谢敬汪谢!

回答(4):

小区停车费根本就不应该收。小区的停车位、活动区、绿化区等等配套设施,在建设前,是经过政府审批,必须有的,没有,审批就通不过,就不能建。开发商投资的钱,都已经赚走了,小区一草一木都是业主的。用自基旁告己的东西,还要缴费,应该吗?你的亲戚朋友来你家,也要缴费,应该吗?为你拉送货物,为你服务的,也要缴费,应该吗?我们应当创建《文明和启御谐的开放型小区》,要求物业“加搏明强电子监控,加强保安巡视,取消门卫,拆除围墙大门,保证小区和谐安全”。政府应当出台取消停车费的法规。

回答(5):

你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山明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解读: 进一步说明业主共有车库的认定条件,即“建逗拿筑区划内规划车位之外槐简的占道或增设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物权法规定,物业对非规划停车位进行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必须取得合法的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