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免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个我已经咨询过安监办的人了。
现在我也存在个问题,就是安排了当事人调离岗位,但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公司该如何做?如果按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直接开除。但该当事人的健康体检报告就是要求调离岗位,已经高频听力损失了。公司该如何做可免追究责任?
我是三月12日与苏州勤美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同合,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并当天入职于铸造业,一直到4月13日上晚班时,公司通知4月14日早上8点去苏州化工医院做体检,早上带看疲劳身影打车赶到了化工医院,九点多一点做了五项全能体检,中午回公司稍休息几小时,又要上班,直到4月23日公司人事通知,做过这次体检(有疑者)到人事那边谈事,4月24日早上9点下班,到了人事那边,人事主管说我有听力方面的职业禁忌,要在4月30日鉴字离职,(5月12日的合同期),似问大家怎么看这种事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