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规则,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出资者也直接参加企业的运营办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私营企业业主或出资者运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许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能否建立挪用资金罪?
对此,理论界有必定和否定两种观念。持必定观念的学者以为:首先,依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则,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私营企业的业主或出资者直接参加企业运营办理活动的,应以为其也归于企业的“作业人员”,自然能够成为本罪主体。
其次,业主或出资者的资金一旦注册成为企业的资本后,就不再是业主或出资者的个人资金而是企业的资金了。以公司为例,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资产、负债及一切者权益三项。股东的钱进入公司后是作为公司的资产和一切者权益的方法存在的。
除非公司有利润分配给他,除非公司破产,除非他退出股份,否则,他只具有公司股份,而不直接占有或具有公司的资金。因而,私营企业业主或许私营公司股东挪用本企业或公司资金的,就侵略了企业或公司的产业权,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否定观念则以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来看,挪用资金罪归于侵略产业权的违法,私营企业的资金属业主一切,因而业主挪用本企业资金的,不过是一切者对其一切的资金的一种分配或处置行为,不存在侵略产业权的问题,自然不构成违法。
深圳刑事律师以为,对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剖析详细状况。因为挪用资金罪归于侵略产业权的违法,要确定私营企业业主或出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断定业主或出资者与企业的产业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一切与被一切的联系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产业一切权构成了侵略。
私营企业(这里所说的“企业”是广义上的企业概念,即包含公司在内的企业概念)从责任方法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要是公司)。在这类企业中,出资者对企业的出资就成为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资金分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出资者的个人产业与企业资产是相别离的。出资者只享有一切者权益,而对其所投入企业的资金没有直接的一切权。企业法人以其悉数资产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有限责任。因而,在这类企业中,企业业主或许出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无疑侵略了企业的产业权,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二类对错法人的私营企业。
详细又能够分为两类:个人独资企业与非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业主对企业悉数资产享有直接的一切权。因而,业主挪用企业资金并不涉及侵略产业一切权的问题,因而不该构成挪用资金罪。就非独资企业来说,多表现为合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则,“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该法还规则,“合伙企业的产业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法一起办理和运用。”
对合伙产业的分配和处置须经全体合伙人的赞同。合伙事务执行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赞同而私行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的,就或许侵略整个合伙企业的产业一切权,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假如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赞同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则归于合伙企业对合伙产业的处置行为,不存在侵略合伙产业一切权的问题,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而,就非独资的私营企业而言,关键是看业主或出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企业的产业一切权构成了侵略,这一准则对其他方法的非独资企业也相同适用。
值得留意的是,有人以为,私营企业业主或许出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虽然在某些状况下并未侵略产业一切者的一切权,但或许导致债款人的利益遭到危害即悉数或部分债款得不到完成,从而直接侵略了债款人的产业一切权,因而这种景象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深圳刑事律师以为,这种观念有失稳当。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业主或许出资者私行挪用资金但未侵略产业一切权的景象只或许存在于该企业对错法人的状况下,而就该种状况而言,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仍是合伙等非独资企业,业主或出资者对企业债款都承当无限责任(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假如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款,业主或出资者应以其个人产业清偿(合伙企业则由各合伙人的个人产业清偿)。
债款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不会因而遭到实质性的危害。再者,债款和一切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便债款人的债款因为该挪用资金的行为而不能得到悉数的完成,也仅仅债款的追偿问题,而非一切权胶葛,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