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规定得很清楚,事业单位人员的抚恤金月数还按原规定执行,只是基数调整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这个文件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⑵.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⑷.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⑸.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⑹.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⑻ .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以,可以看出民发(2011)192号文件适合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就是公务员!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包括在内,更不要说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民发(2011)192号文件适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人社部(2008)42号文适用事业单位(全供、差供、自收自支)工作人员(干部和职工)
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就是公务员!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包括在内,更不要说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抚恤金办法是有人社部牵头制定,请等待,一般在民政部文件后另行公布。
我不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内容,一个文件对一个机关有效只有一种可能,即制定机关是它的上位者,要么制定机关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要么是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文件。
多么的不公平啊,平时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就比公务员要低,做的事情都差不多。这人死了,抚恤金都还相差一倍多啊!这要社会如何稳定?强烈要求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