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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52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是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规定,现就核发我市2009年《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手册》统一使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三、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工资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核准的《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四、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核发《工资手册》,企业应提供下列凭证:
1.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上年度《工资手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港澳台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职工来源手续(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或职工录用名册等);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八、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工资手册》核发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核发时间
核发2009年《工资手册》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超过全市统一核发时间,每周星期四全天办理。
(二)有关要求
1.《工资手册》实行免费核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规定,各部门换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或便向搭车收费。
2.《工资手册》年度内使用有效。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求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社会组织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签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