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公司比较远,坐公司的通勤车的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有没有相关依据?

2024-11-20 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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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员工离公司比较远,坐公司的通勤车的时间,不能算作上班时间的。

2、公司提供通勤车,是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3、上车后,因未提供劳动,故不可计算为上班时间.但因车辆晚点进入工作地点,不属于劳动者所为,故不可计算劳动者迟到.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扩展资料:

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 (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时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作时间




回答(2):

1、员工离公司比较远,坐公司的通勤车的时间,不能算作上班时间的。
2、公司提供通勤车,是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3、上车后,因未提供劳动,故不可计算为上班时间.但因车辆晚点进入工作地点,不属于劳动者所为,故不可计算劳动者迟到.

回答(3):

这么说吧,公司可能会给你一部分的交通补贴,而且有班车接送。
但是你上下班的时间,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算工作时间的。至少我没碰到过这样的公司。
你有三个选择,1,忍着,2,搬到郊区,3,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