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赃货算不算销赃

2024-11-28 03: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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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赃货不算销赃。

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从苏联学习过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系的产物。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

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赃罪

回答(2):

不算销赃。

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问题手机,并且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的行为,不会被判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赃物,不会被判销赃罪。

扩展资料

防止买到赃物的措施:

1、要防止购赃物,关键是要弄清物品的来历。如查对发票、生产许可证、厂家证明等。

2、自行车一类交通工具,要看有无车牌号、执照,证号是否相符,从车锁等处看有无撬压痕迹等。

3、如属转卖物品,首先要弄清转卖人或介绍人的身份。

4、如需购买自行车(旧车),应到国营开办的委托商行或旧品拍卖处去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5、手机被盗抢后,大都通过二手手机市场或进行翻新后再次销售。赃物

6、如需购买手机(二手手机),应向商家索取正规、合法的发票凭证。

7、如怀疑购买的手机来历不明的翻新机,应及时报警或举报。

8、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9、车辆购买也需注意,查清楚价格低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规定:

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销赃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回答(3):

  如在不知情前提下购买的,不认为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回答(4):

应该是不算销赃的,你不知情,只是为人所用,没有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意愿,教育教育就行,算不上犯罪的。也是属于知法犯法。 不过很多情况下呢,道理不是用来讲的,也不会有人听。关键是你应该在以后,买东西的时候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被不法分子利用。从根源杜绝这种行为。

回答(5):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有追及力,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最终落入何人之手,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时,民法又有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物权的追及力,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指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般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依此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适用这样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比如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合同,而将财产交与第二人占有时,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去产脱离所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