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
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扩展资料:
当然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条文语义和规则逻辑扩大或限制刑法条文的适用,但这种扩张或限制应局限于词义的可能含义之内;
类推解释是在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词义可能包含的含义之外作出的解释。一言以蔽之,当然解释是法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法的创制。以上的定义似乎是清晰的,然而事实上由于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思维方法上的同构性,两种解释方法在实际运用时并不容易区分。
因为“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些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如,发动大型车辆(如挖土机)等方式参与聚众斗殴是否属于“持械”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认为构成“当然解释”的论者认为,大型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即机械的一种,因此将其解释为“持械”属于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
认为构成“类推解释”的论者则会认为,大型车辆与其典型的对象如刀具、棍棒差异明显,即与“械具”的核心词义相差甚远,因此超越了该刑法条文词义的最远射程。
为了辨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中外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多种区别技术,最有影响的是两个基本标准,即“语义最远射程”标准和“国民可预测”标准。所谓“语义最远射程”,意为刑法解释可以超越条文词义的常见范围,但不能越过词语可能包含的含义。
例如,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中“妇女”一词即使达到词义最远射程也不包括“男人”,因此“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男人”如果被解释为强奸罪,就是类推解释。
所谓“国民可预测”,就是指对某个刑法条文的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和接受范围。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中的“枪支”,其通常含义的核心范围包括各种枪械如手枪、冲锋枪、机关枪等,但不包括机关炮,如果把“机关炮”纳入“枪支”范围之内。
事实上超过了“枪支”的日常含义,但没有超越其词义的可能范围,因为将“机关炮”包含在“枪击”范围内是一般公众可以接受的概念,并不会令人大吃一惊。
刑法解释的正确路径:以械为例
在刑法视野中,刑法解释的边界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所有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最为重要,即根据刑法规范目的解释条文词义。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出现分歧时,就要靠目的解释来引导方向。
然而,单靠目的解释本身也可能出现类推,这就需要使用前文所述的“语义最远射程”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检验工具。总之,既不要偏离刑法的规范目的,又必须保证解释范围限定在公众可以预见和接受的范围之内。
按照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归纳出一种合理的解释路径:首先将案件事实与最接近的相应罪名的典型行为模式进行比对找出异同,将不同之处与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进行对比,查明是否符合规范目的,如不相符,就必须禁止解释;如果符合,还要看是否突破“语义的最远射程”或者国民的预测范围,如果没有,就可以进行当然解释,从而与类推解释得以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从《唐律疏议》中的“举重明轻”谈起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扩展资料:
《唐律》在“名例律”中这样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就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果比他严重的行为都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则更不应被评价为犯罪;如果比他轻缓的行为都构成条文规定的犯罪,则更应被评价为犯罪。为了说明这一规定,《唐律》还举了几个例子。
举重以明轻:例如,晚上没有正当事由进入他人住宅,被户主当即杀掉,不构成犯罪;那么如果户主不是杀掉而是致其受伤,更不构成犯罪。又例如,盗取缌麻以上关系亲属(唐代亲属按亲疏程度分为五服:斩哀、齐哀、大功、小功、缌麻。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编者注)的财物,按照关系远近减免盗窃之罪;盗窃尚且减免,那么如果是诈欺缌麻以上关系亲属的财物,就更加可以减免罪行。
举轻以明重:例如,谋划杀害期亲关系的尊长,一律判斩刑;仅仅谋划尚且一律处斩,那么谋划后又造成伤亡后果的,更应当判处斩刑。又例如,殴打或者告发较远关系的亲属,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那么殴打或者告发较近关系的亲属,当然更不能以“荫封”减免罪责。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刑法发展至今,刑事立法不能尽行罗列所有罪名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现代刑法为此发展出名目众多的解释方法,其中,传承《唐律》“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精神要义的诸多刑法解释规则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当然解释”原则。
即指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某法律事实较之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从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例如,公园禁止攀摘花木,那么采摘果实或毁坏树干更应在禁止之列;法律规定有过失尚且应负责任,加害人具有故意则更应负责。
参考资料:
人民法院报-从《唐律疏议》中的“举重明轻”谈起
引用北大陈兴良教授: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应当说对于法律的适用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这里面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在唐律疏议当中曾经作过一个解释:唐律当中规定了预谋杀害近亲属的就要处以斩刑。这里所谓的预谋指的是预备,阴谋、策划,只要你阴谋策划杀害近亲属,就要处以斩刑。唐律疏议就说这个法律它规定进行阴谋策划要处以斩刑。但是经过阴谋策划以后,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把人杀死了,或者没有杀死,但是杀伤了,这种情况如何来处理?唐律当中并没有规定。这时就可以采用入罪举轻以明重的方法。也就是说预谋就要处以斩刑,那么你经过了预谋以后又实施了杀人,当然更应当处以斩刑。
比如,杀死尊长依律要斩首,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殴打尊长应如何量刑,那么此时,殴打比杀人的情节轻,就按照杀死尊长的刑罚减轻处罚。此所谓 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应当说对于法律的适用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这里面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
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在唐律疏议当中曾经作过一个解释:唐律当中规定了预谋杀害近亲属的就要处以斩刑。这里所谓的预谋指的是预备,阴谋、策划,只要你阴谋策划杀害近亲属,就要处以斩刑。
唐律疏议就说这个法律它规定进行阴谋策划要处以斩刑。但是经过阴谋策划以后,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把人杀死了,或者没有杀死,但是杀伤了,这种情况如何来处理?唐律当中并没有规定。这时就可以采用入罪举轻以明重的方法。
刑法里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的意思如下:
所谓“举轻明重”,是指当一个比它社会危害更轻的行为在刑法中都规定为犯罪,这个行为当然更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刑法中存在着诸多有价值的法律适用原则,其中“举轻明重”原则即很有适用意义。
该法律适用原则形成于唐朝,成熟于明清。按唐律的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比它轻的行为在刑法中有规定,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取“举重明轻”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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