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是

2024-11-15 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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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回答(2):

如果不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除有关正式部门(基层司法所或公证部门)的以外一般都不发生可以申请法律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在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调解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双方自愿;是非分明;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以说明在下述几个情况下法院调解协议不生效:一是违反双方自愿原则,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行调解的;二是是非不分,明显偏袒有过错一方的;三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过你要能够证明调解协议是在以上情况下作出的,这个证明过程甚至比调解过程难度还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