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如果单位的做法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经济补偿如何支付,依据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单位的做法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且你没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属于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支付你而被的经济补偿,依据是: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依旧是: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支持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能得到这些赔偿,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一年内),但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能证明你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可以作为证据的比如:工资单(条或卡)、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卡)、工作证、出入证(厂牌)、开会通知、证人证言等,另外,单位辞退你有书面通知吗?估计是口头通知,你找找看,工作三年总该有几样证据吧,如果单位违法辞退你,你现在也可以找单位谈,录下音也是个证据。证据越多对你越有利。
【不胜任 解除】劳动部《违反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袭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百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问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答超过十二个月。
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者你任选其一,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这是最大的赔偿项目。
【不胜任 解除】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像你这种劳动法会认定为无限期劳动合同。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懂,你百度下最新劳动法看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