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的小区房子漏水 应该谁负责?

2024-11-09 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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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房屋维修事项由开发公司负责,由开发公司通知施工单位实施维修。业主因房屋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就要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赔偿事宜,索赔的过程可以先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或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房屋的保修期与一般商品的保修期不同,不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有时间差。房地产商(即开发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却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3、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房屋质量保证书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业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年限,如果没有过保修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急时联系房地产公司进行急时的维修工作,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物业公司有承担的可能。

4、如果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房地产开发商就不会对此做出保修,但物业管理公司无可避免的是要承担协助业主解决漏水问题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联系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来为业主服务,但费用方面的问题,业主自主与其公司协商。

5、房屋漏水分几种原因:先确定漏水部位,根据不同的漏水部位,会有不同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而且业主并未破坏防水层,费用由开发商以及施工队承担。如果超过质保期,顶层漏水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用维修基金维护。毗邻部位由物业公司协调毗邻部位相关业主解决。物业公司尽到的只是通知、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维修费用。

扩展资料: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房子漏水没人管 业主起诉物管-人民网

回答(2):

首先,商品房保修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筑商对开发商的保修期。另外一种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修期。后者的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与房子已经建成时间无关。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其次,房子漏水分以下几种情况,划分责任也不同:

一:住宅楼房下水管道漏水的责任应划分:

1、新领钥匙入住验房,下水管道接口漏水、检修口漏水,由物业公司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施工方进行质保维修。

2、夏季冷凝结露水由使用人自行处理。

3、专用部位在楼上或者楼下管根部出现渗漏,谁家使用谁家负责。

4、楼顶共用排气位置渗漏(让气体不能接触到人,直接排到空气中,防止有沼气等有毒气体进到室内对人体有害,主要作用是保持下水管内气压与大气压平衡,防止管内污气倒回卫生间),由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二、住宅楼房下水管道漏水,不同部分由不同的人负责:

1、楼顶排气部分,维修维护由物业单位负责。

2、楼内公共立管,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内由开发施工单位负责,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装修期间或者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由使用者或者破坏人负责。

3、住户专用部位,新接收钥匙入住验收发现问题,质保期内由开发施工单位负责,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装修过程造成问题由装修公司负责,进驻后期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4、楼内处室外公共管道 ,由物业公司负责。

5、楼层公用检修口,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公共检修口是一处重要公用位置,装修期间不得封闭,出现检修维修必须使用时,专有住户必须予以配合。

三、对于新买的楼房,如果装修后发现管道破损的情况:

1、正常楼房竣工验收过程中,会针对下水系统有独立的无压水管道进行检查验收,物业公司承接查验也会做注水实验,以保障交付正常使用,装修公司进场前会全面勘察量尺,装修后如出现这种情况,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装修公司,像现在这种情况物业依据装修协议不予受理,建议交房验收时,必要的验房程序一定不能缺少,对下水管道进行试水,以确认完好通畅。

在此提示: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协议合同,装修交付时做好验收。此种情况,容易出现责任模糊的问题,形成原因有很多,领钥匙入住前没有检验,装修完毕后使用时发现问题等等。如果在装修过程中人为损坏、楼体自然沉降损坏、使用人使用过程中损坏,鉴定起来非常复杂。

四、装修时邻居私自把主管道位置进行了改动, 造成的漏水情况:

1、确定自家漏水是否是由于主管道改造造成。

2、主管道属于楼宇公共管道共用部位,不得私自改动,出现这种情况应告知物业公司,确认改动是否符合建筑标准,是否能保障使用功能,如属于私自改动,物业公司可要求其恢复,并追究相关责任。

扩展资料:

一、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这也就表明,开发商是未售出的房屋业主。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三、可以改动下水管道的情况,以及负责主体:

1、楼宇下水管线在不能保障整体共用时,出现使用功能、设计不合理等缺陷,为保证整体其它结构或者设施使用功能健全,可以进行改动。

2、建筑时一楼设计不是独立下水,一楼住户可以保证原管道不变,将自家下水独立设管道改动。

3、如出现必要的改动情况,可向物业公司申请,经共用使用人同意,找建设施工队进行改动,后期问题可正常由建设单位进行质保。

4、如自行改动,则谁施工谁负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住宅质量保证书

人民网—房子交付后频频渗漏,损失由谁赔

回答(3):

7、8年的时间,基本上都应该过了保修期了,如果是已经交房给业主了,那漏水就应该是业主负责,如果是没交房的,过保了就应该是有开发商自己负责,因为对于没交房的业主,开发商就是物业的大业主,房子是属于他们的,物业公司只是进行物业管理,所以过了保,应该有开发商负责。个人是这样理解的。

回答(4):

防水质保5年,管道2年,质保期内非人为的开发商责任,不给处理可到当地质监部门投诉,他们专管这事,再不行上法院告,不然拖过质保期就是自理!另外,质保期内同一地方维修两次修不好的,可自行找人来维修,费用开发商出。更多信息,更好建议,免费提供混凝土防水渗漏水修复专业技术咨询,免除今天修,明天漏,年年修,年年漏的烦恼

回答(5):

交房的谁收管理费谁负责。但室内的渗漏是自己负责。没交房的。等维修好了再接房呀。和谁买的。和谁商量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