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纤逗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枝薯。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参加人,区别于原告、被告。要准猛竖者确掌握第三人的含义,必须要明白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哪些特征,从而由特征去理解它的含义。第三人有如下特征: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作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属于两诉的合并,称为参加之诉,而本诉则是指原、被告之间的诉讼;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点上又区别于诉讼代理人。如果参与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浅谈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9711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搏迟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衫空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或银瞎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