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一般特征是: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四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1、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一般特征是: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四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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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一般特征是: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三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公司法》规定为2—50人。四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5、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编辑本段社会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包括: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股票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