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2024-11-17 15: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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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
定,由交强险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的赔偿比例,事实上也即是机动车方将会面临承担更大的责任比例。但是对具
体的比例,法律赋予地方司法部门及其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

我们可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后,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依照下列情况进行赔偿比例的分担:

1. 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行人无责,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100%的赔偿份额;

2. 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将承担80%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赔偿份额;

3. 非机动车、行人被事故认定书确定与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的,那么机动车方将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60%的赔偿份额;

4. 机动车方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那么,其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额部分的赔偿比例为40%,机动车方、行人承担60%;

5. 非机动车、行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方实行无过错责任,依然需要承担10%的交强险赔偿不足数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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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情形包括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

回答(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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