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岗位包括

2024-11-16 1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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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岗位包括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回答(2):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为:

(1)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

(2)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

(3)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出纳工作

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说,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帐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工作。它既包括备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

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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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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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回答(5):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