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无行政级别。原因如下:
1、在我国法院机关属于审判机关,政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才有行政级别。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从上到下设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基层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县一级普通的法院是副处级单位。但是,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必须通过县人大选产生,院长成了副县级。有些副院长也就成了正科级,所有的庭长都必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都是副科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扩展资料: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
参考资料:县级人民法院_百度百科
按正常组织机构来说:县级人民法院是正科级;
但是,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必须通过县人大选产生,院长成了副县级。理所当然地,有些副院长也就成了正科级,所有的庭长都必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都是副科级。
直辖市的县人民法院是副厅级
一般城市的县人民法院是副县级
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