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第2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11-07 2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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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