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可以不予理睬吗?

2024-11-16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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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辩护的权利,至于是否委托辩护那是当事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放弃的。

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实行强制辩护,如果没有辩护人,法院也会指派辩护。

所以只要当事人不是上述情况之一的,检察院是不会强制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可以放弃委托。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回答(2):

委托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让代理人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

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回答(3):

是告知你有委托别人为你辩护的权利,权利你可以放弃,但也会失去机会。

回答(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只是依法通知,至于是否委托是你的权利。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回答(5):

可以呀,这是你的权利。你聘不聘、委托不托都是自愿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