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不准自带酒水,他们有法律依据吗?

2024-12-03 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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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LTV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KTV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KTV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KTV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KTV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KTV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KTV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KTV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KTV里消费时与KTV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KTV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KTV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KTV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KTV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KTV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

回答(2):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听。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这种KTV不准自带酒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

其中,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扩展资料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回答(3):

根据消法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酒楼、饭店自主约定禁带酒水,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这也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

下面是一篇报道
八九元一瓶的啤酒卖30多 质疑酒吧"禁带酒水"

中国酒网 ( 2004-6-14)

“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法?”连日来,记者走访了长沙市内一些娱乐场所,发现“谢绝自带酒水”被经营者们认为是“大家公认的行规”,而来自消委、物价部门的信息也显示,普遍不为大众接受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并不违法。
谢绝自带的不止“酒水”

据记者观察,在各个KTV、迪厅这些目前长沙市“人气”最旺的娱乐场所,几乎都对“谢绝自带酒水”进行了明示。

记者在与服务人员的交谈中得知,这一规定并非完全不能“通融”。“星光灿烂”量贩式KTV内设有自营超市。“钻石钱柜”视听歌城则表示,自带酒水需要加收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娱乐场所禁止自带的物品有远超于“酒水”范围之嫌。据悉,零食、小吃等食品均在“谢绝”之列,只有生日蛋糕享有可以自带的特权。

商家有权“谢绝”,消费者有权“选择”

根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与娱乐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价格法》等。

“社会各界对‘谢绝自带酒水’提出异议的主要依据是《消法》”法律界人士邓先生认为,依据该法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进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来理解的话,这无疑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然而记者也了解到,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只要将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方式以及附加的交易条件等,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标明,其实质上就达到了“明码标价”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则经营者并未违反《价格法》。

质疑焦点直指“暴利”

尽管“谢绝自带酒水”具有一定合法性,但消费大众却普遍认为它的存在很不合理,省消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个问题“不好评说”。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人士林先生。他分析,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在于娱乐业的利润空间”。

据记者调查,目前长沙市各大娱乐场所里的酒水价格比市场价格普遍高出一倍以上。以一瓶“科罗纳”啤酒为例,超市售价大约为8至9元,某量贩式KTV自营超市内的标价却为15元,如果到某热舞会所消费,则需要付出200元一打(6瓶)的高价。而在包厢价格不断走低的趋势下,据称酒水利润要占到经营利润总额的30%至50%。

据了解,“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娱乐业内的一种国际商业惯例。但有关专家曾指出,“这一惯例的推行须以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必要条件,而这两点目前我国都不具备。”法律界人士邓先生也认为,工商、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管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回答(4):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规定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

www.zjol.com.cn 2007年01月10日 19:51: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 针对部分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10日发表联合声明指出,这一规定或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要害是从高价酒水中获取暴利。

联合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不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据了解,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协会以“行规”的形式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推波助澜。张明等专家对此表示,这种“行规”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背了诚信原则,不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北京等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呼吁:餐饮行业应加强自律,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广大消费者应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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