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之后,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要求及时、合理地催客户开立信用证。
(1)、你方在7月份多次催促后,8月8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但是直到8月25日才收到信用证,这中间是否有环节衔接不够?因为目前国际上多采用SWIFT方式开立信用证,比较便捷快速。8日-25日之间的时间过长。
(2)、关于信用证的漏和简电通知,UCP600第十一条规定“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作出有效修改时,才可以发出关于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初步通知(预先通知)。开证行作出该预先通知,即不可撤销地保证不迟延地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相矛盾”。你们在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后有审核内容与合同是否相符,确保自己的单据没有不符点吗?在收到信用证后有审核与简电通知相符吗?
2、出口方为了及时履约,可以先备货。但是务必要在收到L/C后才发货:
(1)、出口方可以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内容,包括单据要求是否和合同规定相符等;同时也应该请银行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是否有软条款等。若有情况,以便及时联系芹搜世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3)、如果因为嫌肢信用证开立太迟,没法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话,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延迟装运期。因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即使最终实际装期晚于合同规定,只要信用证许可,这一点不能作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虽然是根据合同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的话就是独立于合同外的文件。
供参考。
我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1、信用证是单据处理,所以必须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信用证有不符点应及时通过开证行,逗丛经由通知行改证,否则不能发货。
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不能作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山橘樱信用证和合同是独立的,如果没有单单不符,单证不符的话,银行不能拒付。
3、不能因为不耽误装运期就提前备货,如果耽误了,就通知对方将信用证延期伍顷。
暂时想到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