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未付的工会经费本期支付是否需要纳税调减

2024-11-19 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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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09年预提未付的工会经费,因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做了纳税调整,属于税后提取项目,实际应该作为税后利润结转利润分配,不应再作为“其他应交款——工会经费”处理,10年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也就不应从预提的项目中支付,应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至于是否做纳税调减,我建议不要这样处理,因为没有相关规定,税务可能不允许。
我国从2008年起,有关费用规定据实列支,不再预提。

回答(2):

当然是纳税调增了。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列支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回答(3):

应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