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2024-11-18 0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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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

回答(2):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里面有三个继承,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张某的遗产继承:李某,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形成转继承。
长女的遗产继承:李某,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3至2006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李某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扶养(对长辈应是赡养,扶养可通用)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以上分配若有纠纷,可以请律师或法院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提起诉讼。

回答(3):

在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例中,李某的两个儿子和女儿应是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因而发生代位继承,即大女儿的子女继承其份额。继承法法规定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而在本案例中李某的两个儿子,大女儿配偶,大女儿子女有继承权。

回答(4):

两个儿子和女婿王某具有均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