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前一天临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来扣薪水,怎么办?

2024-11-07 15: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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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规章制度的建立要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说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没有通过这样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并出台,那么因制定程序违法,该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对职工产生约束力。
  其次,用人单位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后,还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还要告知全体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算合法、有效,故贵公司应履行下列程序: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将“民主程序”进一步具体化,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法颁布之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3)将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最后,规章制度即使履行了上述程序,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在劳动者不服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还会对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不合理,即使程序上没有问题,一样不会受到保护。

  总之,规章制度只能在制定之后约束将来的行为,而不可能对制定之前的行为产生效力。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在职工离职前一天临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来扣薪水,从程序上、表面形式上看,都是不公平的、不合法的。
  你可将律师意见告知公司,负责任地说,公司的这种行为应该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回答(2):

你的工资应该按五月三十一号之前的标准发,改了也没用。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他,

回答(3):

不符合规定,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