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费:鉴定费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跟鉴定等级无关。
十级伤残赔付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劳动法》中关于工伤鉴定标准中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扩展资料:
《劳动法》中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十级伤残
工伤的处理应先申请工伤定,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再进行具体数额的索赔。10级工伤所得的赔偿: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的本人工资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的本人工资×4个月另外,单位是否为你购买了社保,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且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各地规定标准不同。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次之间。所在地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检查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额度,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2号
一、收费标准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64号
一、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费;因条件限制,需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申请人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另行交纳费用。
江西省发改委、物价局
《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2]280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330号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案例4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二)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00元。
(三)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
(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因病退休(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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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