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超过限度,不需要承担,如果超出限度,则需要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约见网友刘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对其实施猥亵。女网友大声呼救,刚毕业的大学生涂某与蹇某出手相助,把刘小姐带离。
警方介绍,23时许,涂某与朋友蹇某在世界之窗景区内看见宋某拉扯、抚摸、亲吻一女子,该女子有反抗、挣脱的动作,并听到该女子说要回去。
涂、蹇二人见状上前询问该女子是否需要帮助,在得到该女子的肯定答复后,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涂某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按相关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提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同时,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宋某违背女子意愿进行猥亵,涂某为帮助该女子免受侵害,造成宋某小腿骨折。
涂某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宋某腿部骨折,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该院于7月16日对涂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现南山警方已对涂某办理了释放手续,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但涂某是否要对宋某进行赔偿,仍待进一步调解、协商。
正当防卫就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检察院既然已经认定小涂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那么就该免除其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不产生赔偿责任,既不用负刑事责任,也不用负民事责任。
防卫是否恰到好处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并不是很好拿捏的问题,具体情况应该由法官来酌情裁判。虽然检察机关认定小涂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宋某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法院来裁定小涂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当然即使赔偿,也应该减轻涂某的责任,仅赔偿宋某医疗费用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正当防卫致人伤,该不该负责
如果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应该承担。但是超出必要限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就对此条的理解,正当防卫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但防卫过当还是要适当承担民事赔责任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你说的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严重暴力行凶时(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轻伤害),采用打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其行凶行为继续进行,首先应当认定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属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尽管致一人死后果,亦应认定为并无过当,属正当防卫。
1。如果确实构成正当防卫,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是不承担的。
2。楼主说的情况,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所以恐怕不单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