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出口的销售额要以FOB价确认,退税也要以FOB价为基础来计算.
至于说为什么,就比较复杂了,主要是为退税,退税退的是国内部分,而海运费和保险费以及佣金税务认为是属于国外费用(即使是国内海运公司承运),因为这是发生在报关出境以后的费用,所以不能参于退税的计算,也就不能成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
另一个原因是平衡流通性企业出口(外贸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出口的退税额.因为外贸公司和生产性企业的退税计算办法是不同的,外贸公司是严格按进项发票来计算退税的,如果生产性企业按CIF价确认收入,再按收入计算退税的话,显然这对外贸企业不公平,
以上是个人理解,供参考
帐务处理很简单,先按CIF价确认收入,在拿到海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后,红冲销售收入,把CIF价还原成FOB价,同时调整"不予抵扣额".或则报关时直接抠出海运费和保险费,按FOB价报关,然后海运费和保险费作代收代付处理.
CIF海运费是出口商自己付的。
你是否付出了海运费?以什么形式付给了谁。
你说代收代付,是针对外贸公司代理其它公司的出口才提到。就是说,你代理别人的货,只收手续费(佣金),其它海运保险费等都是代收代付。如果是你自己出口的货,海运费是自己付的,是成本的一部分哦。
如果仍有疑问请补充问题,说明公司业务情况并把税法法条抄上来。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