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士兵是否必须农转非

2024-11-18 0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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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2004年度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我县2004年度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转业士官;
(二)1998年前入伍持有《永州市地域印章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1998年以后(含1998年)入伍持有安置部门安置卡的城镇退伍兵(以县退伍安置办的存档为依据);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四)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农村退伍兵。
二、安置政策
(一)继续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府指令性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二)对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或退伍后办理的各种“农转非”户口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城镇退伍义务兵中,异地入伍的不予安置。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根据湘政发 〔2004〕 6号文件,自谋职业,就是不要政府安排工作,领取补助金,自己找职业。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义务兵(含退役士官)政府一次性发给全县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两倍的补助金,义务兵按18046元/人(参考市政府对市属单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标准)发给,士官每增加一年增发2000元。补偿资金从收取的有偿转移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四)对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湘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确定的标准,每少安置1人收取有偿转移金4-5万元,由县安置办实施。
三、安置原则
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党政群机关和政法系统不准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进;倒闭和破产企业不安排进;企事业单位按分配任务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完成安置分配任务后,自愿接收的,不受名额限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置,并可以考虑安排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符合安置政策的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
5、退伍女兵。
(二)根据省政府、省军区的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县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受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接收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承担安置任务。对县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各单位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湘民安发〔1999〕第14号“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和湘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对转业士官、城镇退伍兵应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各接收单位按规定发给。
(四)各单位要按照安置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进行落实,不能随意改变单位性质,在办理手续时,各单位先呈报分配名额到安置办,由安置办审查后再送编办和人事局,编办和人事局要依法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