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受过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当时领取过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吗?
如果没有,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以2011年1月1日为界,如果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受的伤,你可以享受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工伤伤残补助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你),如果在这之前,按新法不朔及以往原则,原规定为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伤残补助金后,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保支付退休金就了结了。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社保中心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