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不合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可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要定残,根据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项目有如下:1医疗费、2护理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张此项需解除劳动合同)、7交通费、8鉴定费 ,若需要安装和更换假肢,则此项费用也可主张。注意工伤没有精神损失抚慰金。
不合理。可帮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