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一个甲乙双方需要签订的其他约定中,约定内容是“在乙方提前要求终止合同,乙方要赔付违约金5

2024-11-29 0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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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成立 我是在深圳 之前我们公司要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去法律冲裁咨询过,这样的附加条件是不成立的 你可以到当地的法律仲裁详细咨询下

回答(2):

这样的条件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公司出竞业禁止和培训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

回答(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即使存在服务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亦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回答(4):

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