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国家管理机关等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属于公法人,依照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社会组织,社团法人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社员)为要素;财团法人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营利性社团法人,主要指企业和公司,等同于我国的企业法人;二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主要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与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类似;三是指非营利性也非公益性的法人,也叫中间法人,如合作社法人及其它既非营利也非公益性的法人等。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