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问题分以下五部分解答:
一、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件中大儿子先于张老汉死亡。张老汉所立遗嘱中处分财产意思无效。张老汉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亲子鉴定的提出主体。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说明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包括夫或妻。其他主体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老人次子无权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
三、本案鉴定结论不影响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若侄子是大哥亲生,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若侄子非大哥亲生,则属于大哥的继子女,结合本案同样享有法定继承权。
四、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故大哥的儿子有继承权。
五、老人长子的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首先按法定继承分配老人长子的死亡赔偿金和遗产。长子的继承人有:老人、长子的配偶、长子的儿子。然后再同样以法定继承分配老人的遗产。老人的继承人有:老人长子的儿子、老人的次子。
最后加一点,关于大儿媳是否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若大儿媳符合上述规定的,亦有权作为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老二不懂法,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儿子先于父亲死亡的,孙子自动顶替获得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