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2024-11-09 1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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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可身影法院起诉,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举报、检举、控诉的权利,公民享有举报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举报违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会公公利益的事件。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二)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扩展资料: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威胁时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等等。对于这些突出问题,《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实名举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问题。《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

据万春介绍,《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8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

对此,《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也强调,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百度百科-收藏 186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回答(2):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后,如果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求助,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保护。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2、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3、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4、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6、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回答(3):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举报、检举、控诉的权利,公民享有举报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举报违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会公公利益的事件。我国刑法等法律也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楼主所问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我国刑法规定恐吓他人的可以定为寻衅滋事罪,只能追究恐吓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派出所的责任,可以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只能追究直接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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