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⑦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⑧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中间人的劳务费、和发生相关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都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办公、工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