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什么不同

2024-11-13 03: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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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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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指导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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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并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三份重要的中央政策文件,为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规范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市场发展方面,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着险种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赔付率高、事故预防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的各大市场主体密切相关,因此,这里主要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主体分析角度,探索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有效推进办法。





1、投保单位


投保单位,即是指与保险机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目前国家政策,主要集中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八大高危安全生产领域领域。


对于目前安责险市场普遍存在的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等问题,上述投保单位方面主要存在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知不充分的问题。


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


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文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但对于部分企业,其自身始终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尤其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认为购买其他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对安全生产责任险认知不充分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始自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此后,企业普遍以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提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即便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取消建工意外险的强制投保,受各地方政策惯性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类保险的认识依旧主要集中于建工意外险。


同时,随着工伤保险的出现,商业属性的雇主责任险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企业经营者虽然有了更多的险种投保选择,但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障作用与自身的保障需求匹配,却出现一定的认知难度。即不清楚各个险种的具体保障功能作用与特点、如何投保才能有效防范应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诞生发展始于近几年,相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市场认知方面,都存在一定劣势,这进一步导致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认知,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因此,对于安责险的投保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其自身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加大安责险的市场普及与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安责险的各项功能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能够形成的有效保险保障,促进企业的主动投保。




2、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主要负责险种产品的设计工作,为市场提供投保、理赔与风险管理等保险服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影响。


但目前,在国内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中,安责险由于诞生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其依旧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产品,无论在配套服务机制,还是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方面,都仍存在缺陷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积累与完善。


配套服务机制


首先,在配套服务机制方面,安责险的主要特点即是有效的事前风险防控,然后才是有效的事后赔偿保障,通过“安”“保”结合的方式理念,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建立双重安全生产保障。


但客观上,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普遍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各险种产品的主要作用依旧主要体现在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方面,涉及到的风险管控内容也多停留在保前风险审核,缺乏必要、有效的事前与事中风险管理服务机制。


当然,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发布,对各大保险公司在安责险的事故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但具体的风险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仍需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投入与探索。尤其在各项科技应用赋能保险行业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保险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也应成为保险机构未来的发展重点。


其次,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加强自身的服务管理,部分开展安责险市场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便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发布后,仍未建立相应配套服务机制,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这显然是保险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问题。




此外,建立安责险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客观上还需要专业的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支持,在这一点上,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缺乏时间上的积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建技术团队投入较大,效果作用时间周期较长,因此,在这一方面主要还应借助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力量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即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普遍具有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这客观上对其风控服务管理提出着较高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对于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是较为缺乏的,依据《规范》指导,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完成。


但从定义上来看能够发现,目前这类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的市场主体类型众多,这一方面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存在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与服务质量的差异,也不利于后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尤其在各具体地方实施文件中,一些主管部门还将保险中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指定为安责险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这在客观上是并不合理的。国内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角色功能,目前主要还是围绕保险产品营销而来,兼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功能,但也仍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其自身功能属性定位,决定其无法扮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角色。





4、政府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险由于适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其所涉政府监管机构也较多。除统筹安责险市场业务监管的中国银保监会,还包括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对应的应急管理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对应的工信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对应的交通部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对应的住建部门等等。


这些政府监管部门在安责险的政策推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规范监督等监督与指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责险在政策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监管落实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提出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无法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从而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有针对性、细致、明确的安责险落实监管与处罚机制,确保企业如实投保,防止企业拒保、漏保或获取相应证件后即不续保等情形出现。




此外,目前国内安责险的应用范围领域众多,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发展,相应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也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探索发展。但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保险行业组织协会,相应的行业规范指导与行业研究,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这对我国安责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是不利的,因此,建议成立独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协会,促进国内安责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目前国家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推进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受到来自政策方面的有效力量推动。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在各大市场主体方面仍存在相应的发展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快速健康推进安责险的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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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 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雇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雇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