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四年三个月,应该是“有期徒刑”。被判有期徒刑的,减刑最多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判刑四年三个月,最多减刑二年一个半月。《刑法》规定的减刑限度: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