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里的年龄和身份证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这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是军人),是无关的。
二,相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的主要内容: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此时应以当事人最早的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为准,办理退休手续(修改档案上的年龄的,必须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的原始档案),否则只能根据档案上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社保局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时,享受养老保险以档案年龄为准。 也可以申请对社保年龄进行修改: 对参保者的年龄进行认定后可以更改。更正的依据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参保者有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录档案,招工档案的,其年龄按档案年龄认定。二、参保者无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招录档案的,其年龄由市档案馆开具具有其社会关系的档案证明,加盖公章,另附身份证作参考,认定后更正。
社保局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时,享受养老保险以档案年龄为准。 也可以申请对社保年龄进行修改: 对参保者的年龄进行认定后可以更改。更正的依据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参保者有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录档案,招工档案的,其年龄按档案年龄认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