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违约用电的方法和规定: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
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
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
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
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一直到今年2009年,镇变电站换了一个新的站长,他突然一天到我网吧看我的电表,说我的网吧用的是什么商业电,要我把六年的电费补起来,还说我是违约用电。我说我们这里不管做什么生意的都是用的这个电,他说别的我不管,你先把钱交了在说,还要我换3相电表,并且以后按商业电收费,我说以后按商业电收费我没有意见,以前的我是不会补的,我一没偷电,二没欠费,我都是先交钱买电的,他说以前是他们错了,现在要改过来这个钱一定要补,不补的话就停你的电,让你做不成生意。我说那我的电表是你们卖的我花了一千多块钱的,你们是不是收回,他说要作废并且重新出钱在装表,还叫人来停我的电,要我在违约处罚单上签字,我一看吓了我一跳不是小数目,他说叫我准备一下过几天去交,不然的话就断我的电,请大家凭凭理,希望懂用电法律大家凭凭理,我这个属于违约用电吗?是他们违约还是我违约啊?我找了很多人去说情,他都说不进去,希望大家帮帮我,告诉我应该怎么做,我在这里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