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2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这是继2012年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与目前相比,调整后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比目前的1320元上涨160元,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上涨170元,涨幅最大。
河北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乃四档中最高
其中,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最低工资将达148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15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提醒的是,试用纯雹闹期、学徒期、见习肆郑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做罩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