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的伤残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规定所指的侦查机关是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检察院做的鉴定?不会吧,应该是检察院委托作的。鉴定首先应该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应该法院指定,必须由司法部门颁发的鉴定资质,你说的情况被告可以不认可。
目前部分地级市的检察机关设立了检察技术机构,一些检察技术机构还配备了法医,如果该法医取得法医鉴定资格,那么其作出的伤残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如果是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有关专门鉴定机构或专门人员作出的伤残鉴定,只要程序和鉴定主体合法,其鉴定结论应当具有法律效率.当然,如果案件最后需要诉到法院,须在法庭上经双方质证,并经法院确认
2.如果是归检察院所属的鉴定机构,现在规定不对外服务,只对自己受理的有案进行鉴定
3.律师说人大常委有一份补充说明,说检察机关不能做伤残鉴定,是吗?
答:检察院是不能鉴定的,但如果某检察院设有鉴定机构,就按第2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