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能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大致分为两种
一、一般工伤:是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进行工作有关事务时产生的人身损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你描述的情况,因为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这6种情况。
二、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必须要“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为工伤。此条还规定有两种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你的描述显然不满足这两种情况的。
工作时间突然脑出血,应该按《因病的非因工负伤》处理。
不算工伤,
工伤的概念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般指的因为工作环境不良所导致的职业病,
如矽肺、铅中毒等,或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的外伤,如断指等。
而你母亲的情况,属于在工作中发病,
这种情况与劳动工作强度大也有关,
企业也负有一定责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补偿,但不能申报工伤。
不能算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为工伤。这里的突发性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是工伤!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条件,但这种情况劳动局有不同的认识,应当请有工伤专业的律师参与解决。不能片面的理解《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祝你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