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在我国,兵役登记了不一定去当兵,还要政审和体检。只要不合格,不会让你去当兵的。
党的政策当兵自愿!罚扻是非法的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按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要求复学的大学生不享受上述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走向军营,国家规定,凡今年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将享受包括减免部分学费、立功者复学后可转其他专业或保送读研究生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学生在入伍后,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在退伍后准其复学,并不会影响其学业。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方面将优先安排。
▲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内;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
▲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适当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补助;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市教委负责协调安排。
▲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复学而希望就业的,根据五部文件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立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可以在学校报名,也可在地方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