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024-11-23 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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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环境权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作了集中规定,从中可知平等权、岀版自由,受教育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至于环境权,从《宪法》总纲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这只是对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原则性、导向性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及公民的“环境权”,《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中也未作此项规定。因此,环境权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总纲中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扩展资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权:

回答(2):

没有,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定义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如果不是宪法规定的,就不能叫基本权利,不能用基本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