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悬了,嫂子,还好是你和我替哥哥签的字。”
“是啊,不然这么多年保费全白交了,你哥也白白送了条命。”
“哎,我哥也真是的,喝醉了还开什么车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耳熟能详的公益宣传语,很多人就是充耳不闻,仍旧铤而走险。
讽刺的是,有人因醉酒驾驶身故后,还“幸运地”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与违法行为的博弈当中,保险代理人的不专业行为往往是影响公序良俗这一天平的重要砝码。
引言案例
张先生有个同胞亲兄弟张某,系在中国人寿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
张某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为其兄长张先生办理了两笔保险业务,共计4份保险及相关附加险。
2016年6月,张先生在中国人寿处购买了2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其本人:
1.《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险)》,年交保费1万元,交费期限1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身故保险金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身故受益人是张先生的妻子赵女士;
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年交保费1190元,交费期限10年,保险金为5万元(若以驾驶员身份出险,则保险金为75万元)。
这2份保险均为张先生的妻子赵女士代为签名。
2017年6月,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儿子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2份保险,分别为终身寿险和终身重疾险,同时为上述2份保险附加了以张先生为被保险人的豁免保费附加险。
这2份保险则是张某替其兄长张先生代为签名。
2018年11月26日,张先生因醉酒驾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不治身亡。
2019年5月27日,赵女士作为张先生的身故受益人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保险金总计780341.61元,并要求豁免其余相关保单的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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