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调整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扩展资料
律师收入的特点
律师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可能“颗粒无收”。
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及时间的随机性、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的。
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
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
律师的纳税现状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一样。
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要将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所发给的工资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从律师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律师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还随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异。
如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目前,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普遍只关注列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了其收入不确定和不均衡的实际情况。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
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为减轻税赋,需要科学筹划律师纳税。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每个律所的比例都不一致吧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