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不一样,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主要看有公司与当地公安机关商定。